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谭芳律师桂芳芳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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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和嫁妆如何分割?
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,归属应如何确定?
离婚时,已经给付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?
案例回顾
周明与谢佳双方的家境都不错,谈恋爱的时候双方家长也很看好,几年后就顺理成章登记结婚了。
结婚之后周明的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别墅,登记在周明名下。交房后,两人就把结婚收到的礼金和存款等用于装修,装修好后谢佳的父母陪嫁了全部的家具家电,一切都安排妥当,小两口婚后就入住了。
结婚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女孩,取名周小静,一家三口在物质生活上丝毫不发愁,但是谢佳从来体会不到他人夫妻之间卿卿我我的亲密,感情一直都很平淡。
小静一岁多时,矛盾终于爆发了。小静因疱疹性咽喉炎引起高热住院,谢佳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,周明却推说工作很忙。这让谢佳很不满,抱怨丈夫心里没有她们母女。
两人为此发生口角,在争吵中周明挥舞的拳头还击中了谢佳的肩膀,谢佳一气之下,搬回娘家居住了。守着空空的房子,也担心生病的孩子,周明意识到自己有点儿不对。
为了哄回妻子,周明主动提出开车接谢佳的妈妈去例行体检,却不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谢佳的妈妈不但没有体检成,反而受了点儿轻伤回家。
谢佳的爸爸看到女儿回家本来就对周明颇有微词,现在老伴受伤更是急火攻心,和周明动了手。谢佳急着劝架,也被周明的拳头打到眼角被打伤。
闹得这般鸡飞狗跳,谢佳觉得勉强过下去也没有意思,决定起诉离婚,并要求周明满足她三个条件:
一是女儿小静随自己共同生活,周明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付小孩的抚养费;
二是西侧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何况自己收到的红包和婚前个人储蓄也投入了别墅的装修中,周明应该支付别墅的一半折价款;
三是在周明处的陪嫁财产应归谢佳所有。
周明觉得,自己为了家庭已经是百般努力,为了孩子希望尽量不要让家庭破裂。可惜谢佳毫无复合之意,这才让他无可奈何同意离婚。
同时,他对谢佳提出的三个条件也不认可:
他认为小孩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儿童成长;
西侧别墅虽然是婚后入住,但属于自己父母所赠,属于他的个人财产,不是夫妻共同财产;
谢佳虽有陪嫁财物,但他也给了谢佳很多红包和礼物,所以陪嫁不应视为谢佳的个人财产。
鉴于被告同意离婚,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准予周明与谢佳离婚,女儿周小静未满2周岁故判决由谢佳抚养,周明每月给付抚养费元至小孩18周岁止,医疗、教育费各半承担,每年年底前凭正式票据一次结清。
别墅虽然是婚后购买,但是系周明父母出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周明一人名下,因此属于周明的个人财产,谢佳主张分割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法商解析
1.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,归属应当如何确定?关于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问题,看具体的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情况。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七条的规定,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2.陪嫁和彩礼的归属在分割财产时如何认定?婚嫁之时由男方送彩礼,女方陪嫁妆,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,在今天也依然盛行。彩礼,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,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,不得已而为给付的,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。彩礼已经给付,无法要求返还,但是也有例外。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条规定,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:(1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2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3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后两种情况,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,法院应当支持。也就是说,若两人已结婚并共同生活,而且一方没有生活困难的,不可以要求返还财礼。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行为在实践中认定为赠与行为,视给付时间决定其性质。在结婚登记前的陪嫁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;若在登记结婚后给付的,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,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应依约定。法商智慧
彩礼和嫁妆如何分割?在我国,依照民间风俗,婚前一般会赠送财物,作为订立婚约的一种邀请。通常来说,男方需要给女方彩礼,女方则要有陪嫁的嫁妆。随着社会的发展,当下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男方买房,女方配车的方式。但是,天有不测风云,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谁也无法预料感情将如何发展,如果最后无法成婚,彩礼和嫁妆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呢?从法律角度来看,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。第一种情况,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互赠财物,但最终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结婚。换言之,赠送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,那么相应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。这属于《合同法》中附条件的赠与合同,在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时,合同不生效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,要求对方返还财物。这里需要注意,法院一般认可的是价值较高的财物,例如房产、车辆、现金、首饰等,并不是所有财物都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返还。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心意互赠的价值较小的礼物,例如衣服、鲜花、饰品等等,或者约会时吃饭、看电影等小额支出,都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,而是自愿履行的赠与合同,履行完毕后无法撤销,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补偿。第二种情况,两人虽然登记结婚了,但之后又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维持婚姻而选择离婚,此时仍然应当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达成,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已经具备生效条件,赠与人无权再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或嫁妆。因此,两人是否缔结婚姻,是一方是否有权保留或者收回彩礼的依据,与此后是否离婚无关。需要注意的是,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,例如,两人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;再如,彩礼对于当事人而言过于贵重,若不返还会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等,在这些特殊情况下,法院通常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请求。我们建议,在送出彩礼(或者陪嫁)等财物时,最好以表达心意为重,不必过分追求昂贵的价值。本文摘自《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》谭芳桂芳芳著点击“阅读原文”购买法商书籍《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